士力 发表于 2008-4-16 20:07
︶ㄣ煙椛シ 发表于 2008-4-16 20:11
我的妈哟!第9也太毒,我立刻回一萜!士力 发表于 2008-4-16 20:16
︶ㄣ煙椛シ 发表于 2008-4-16 20:17
不是吧,那小孩子那份也算?士力 发表于 2008-4-16 20:18
新MM 发表于 2008-4-16 20:20
别和已婚或有对象的人交往,不管是什么借口,结果都一样,你注定要心碎。别忘了,你只是接受了另一个人用剩的部分。就是就是~~~~~~
雨后春笋 发表于 2008-4-16 20:30
看过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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